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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大事:半年内全国自然保护区内矿权全部清理,抓紧应对!

2017-07-18 新疆矿业投资

新疆矿权合作或转让,  详询:0991-4583211,微信:524770087。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产勘查开采与生态保护矛盾不断加剧。 

近年来,国家出台政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新设商业探矿权、采矿权。然而由于保护区与矿业权设立时间先后不一、保护区边界模糊,矿业权退出难度很大。 在“必须退”的政策背景下,如何依法逐步退出自然保护区内原有的探矿权、采矿权? 

昨日(7月17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详细规定了清理办法。要求2017年12月底完成清理,并向部报送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为了便于读者了解自己单位拥有或者正在勘查开采的矿业权是否在自然保护区内,《矿业界》特地整理出了全国及各省自然保护区分布图。请大家认真阅读,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目录

  • 全国及各省自然保护区分布图

  • 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

  • 附件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情况统计汇总表

  • 附件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情况统计汇总表

    



一、全国及各省自然保护区分布图

全国自然保护区分布图

黑龙江省


吉林省


辽宁省


河北省


北京市


天津市


内蒙古自治区


山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江苏省


安徽省


上海市


浙江省


江西省


福建省


台湾省


广东省

珠江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重庆市


云南省


陕西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甘肃省


青海省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



国土资发〔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矿政管理水平,部决定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现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加强组织协调,依法积极推进,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与困难,请及时向部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刘 欣 (010)66558257

2017年7月5日


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真正从思想上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落实生态安全责任制”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做好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保护区基础工作,并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自然保护区,部决定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范围(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矿业权(不含放射性矿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梳理、系统分析,为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在调查摸底、分类梳理、系统分析数据时,要以客观现状为基础,据实反映保护区内矿业权的实际情况,对数据不完整等情况如实予以说明。

(二)协调配合。主动与环保、林业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数据基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之间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清理工作。

(三)分类梳理分析。保护区内矿业权及保护区的种类多、情况复杂,在对保护区的设立时间、范围、依据和矿业权的设立时间、依据、范围、储量及产量等变化情况等进行细致调查、统计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类梳理,并按要求进行统计分析,为下一步矿业权分类处置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对本行政区域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

1.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部信息中心统一提供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据底图,以及商请本行政区环保、林业、水利等保护区主管部门提供的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红线禁建范围设立时间、坐标范围及范围确定时间等相关数据为基础,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范围底图,并将底图数据按统一格式要求报送部信息中心。数据下载和上传的有关说明参见《信息中心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数据下载和上传的说明》(网址http://10.255.4.33)。

2.以底图为基础,对矿业权审批系统内矿业权进行全面摸底核查,形成详细的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矿业权清单和基础数据。

3.对保护区内非油气矿业权进行分类梳理。

(1)按照过期未申请的、有效期内勘查开采的、正在办理审批登记、停工停产的、政策性关闭的、仅有部分在保护区内且勘查开采范围可以调整的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2)对保护区内的非油气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缴纳情况进行分类梳理,按全部缴清、部分缴纳、未缴纳、不需缴纳及缴纳数额进行分类统计。

(3)对保护区内的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情况进行分类梳理,按首次办理采矿许可证占有的资源储量、已完成矿业权价款处置的资源储量、目前保有资源储量等情况进行统计。

(4)对保护区内矿业权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面积和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估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

4.对本行政区各类保护区内油气矿业权进行摸底核查。

(二)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核查

1.在对本行政区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调查梳理的同时,筛选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单和分类梳理数据。

2.按照本方案所附统计汇总表(附件1-2),按油气和非油气分别进行统计,将汇总表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内矿业权核查分析报告报部,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三)形成清理工作的总结分析报告

在全面核查清理的基础上,形成清理工作的总结分析报告,详细报告核查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做法和措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内容,并提出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意见。同时,研究提出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为保护区内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做好基础工作。

(四)其他工作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全面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的同时,积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对省级及市县级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梳理,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的设立与自然保护区做好衔接与协调,如存在冲突,及时修改调整矿产资源规划。

2.加强与环保、林业等相关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协调,及时做好保护区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动态更新维护,不断完善底图。

3.加强与法制部门沟通,对本地制定的涉及保护区和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制度文件进行清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地方政府规章。

4.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汇报沟通,协调处理好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的各项工作。

5.提供各类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红线禁建范围的坐标范围数据,配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大区项目办开展自然保护区内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清理工作。

石油公司对本公司各类保护区内油气矿业权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

各石油公司按照过期未申请的、有效期内勘查开采的、正在办理审批登记、停工停产的、政策性关闭的、仅有部分在保护区内且勘查开采范围可以调整的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对保护区内的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情况进行分类梳理,按首次办理采矿许可证占有的资源储量、目前保有资源储量等情况进行统计;形成分析报告报部,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四、进度安排

(一)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核查报告

筛选、核查和分类统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于2017年8月底前向部提交相关统计数据表和核查分析报告,并提出矿业权分类处置意见,同时向部信息中心提交省级各类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范围底图。

(二)全面调查梳理,总结报告

各省(区、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红线禁建范围内矿业权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各石油公司对本公司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红线禁建范围内矿业权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于2017年12月底完成,并向部报送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五、措施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协调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要求、进一步提升矿政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立即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和清理,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完成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各项任务。

(二)建立联动机制,动态更新

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涉及面广、系统性强、工作难度大,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联动配合,相关工作之间要主动衔接,切实做好调查摸底、数据统计和动态更新及分析等工作;对外要按照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商环保、林业、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清理处置工作依法有序、积极务实。

(三)建立矿业权台账和联络员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分类调查统计形式,建立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单和基础数据登记台账,清楚掌握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并报部开发司,以便及时沟通协调各项工作。

(四)依法推进,全面落实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部的统一部署,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确定任务分工,列出进度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附件: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情况统计汇总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情况统计汇总表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丨矿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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